原某黄某,男,汉族,湖南省XXX人,初中文化,x经理,现住郴州市x。
第三人郴州x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XXX。
被告郴州市x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
原某黄某、第三人郴州市x公司与被告郴州市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某黄某系第三人郴州市x公司的经理。2011年1月22日晚上,原某黄某将第三人郴州市x公司所有的长城哈佛H3越野车停放在自家(郴州市X区XXXX单元)楼下。2011年1月23日早上,原某黄某发现长城哈佛H3越野车被盗,原某黄某即向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XX派出所报案。原某黄某认为,原某所居住的小区与被告郴州市x公司签订物业合同,车辆的丢失与被告没有尽到应尽义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郴州市x公司以原某黄某位于XX小区x应交被告十年的物业管理费及垃圾处置费(物业管理费及垃圾处置费免收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作为抵偿原某黄某及第三人郴州市x公司诉请被告郴州市x公司赔偿其汽车丢失的全部损失;
二、原某、第三人与被告双方之间其他无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5元,由被告郴州市x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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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