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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高某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上网追逃后于2011年10月14日到该分局投案自首,同日由该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熊建华、代理审判员熊丽霞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4月至5月,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9次,盗得通信电缆价值x.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高某伙同贺某军(已判刑)携带作案工具钳子等,窜至益阳市X镇岳家桥机房前,由贺某军拿钳子爬上电线杆剪电缆线,被告人高某用钢锯将剪下的电缆线锯成小截装进纤维袋,盗得型号为x*0.5电缆线9.8米,并藏匿于岳家桥金塔水泥厂旁边的山里。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607.2元。

2、2008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伙同贺某军携带作案工具钳子、钢锯等,窜至益阳市X组,以同样的手段盗得型号为x*2*0.5的电缆线10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840元。

3、2008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高某伙同贺某军、高某(已判刑)窜至(略)地段,由贺某军爬上电线杆剪断电缆线,被告人高某与高某在下面扯并绕成圈,盗得型号为x*2*0.5的电缆线约284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8065.6元。

4、2008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伙同贺某军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略)陈某湾组,以同样的手段盗得型号为x*2*0.5的电缆线162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039.6元。

5、2008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伙同贺某军、高某窜至宁乡X村,以同样的手段盗得型号为x*2*0.5的电缆线180米、型号为x*2*0.5的电缆线10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6、2008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高某伙同贺某军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益阳市X组,以同样的手段盗得型号为x*2*0.5的电缆线4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205元。

7、2008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高某伙同贺某军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益阳市X镇枫树山茶场,以同样的手段盗得型号为x*2*0.5的电缆线343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741.2元。

8、2008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伙同贺某军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宁乡X村(原龙潭村),以同样的手段盗得型号为x*2*0.5和型号为x*2*0.5的电缆线各1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9、2008年5月14日晚,被告人高某伙同贺某军、刘两落(已判刑)窜至事先由被告人高某和刘两落踩好点的(略)浮边公路旁,由刘两落提供菜刀,被告人高某与贺某军实施盗窃电缆线,将浮边公路旁的三处电缆线砍断,型号为x*2*0.5、型号为x*2*0.5的电缆线各110米,因菜刀及钢锯被弄断,三人认为“兆头”不好遂放弃盗窃的电缆线逃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于2011年10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贺某军、高某、刘两落的供述,证人谢某兵、谢某甲、贺某某、李某某、谢某乙、游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证结论书,同案犯贺某军、高某、刘两落被刑事处罚的判决书,被告人高某的到案经过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2008年5月14日的盗窃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告人认为“兆头”不好而停止犯罪,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志勇

审判员熊建华

代理审判员熊丽霞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崔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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