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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人身损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

被告孙某甲,男,汉族。

被告孙某乙(曾用名孙某栓),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唯

人民陪审员郭福强

人民陪审员宋文云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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