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李某奶款20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何某已交纳案件款20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