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匡槙(特别授权),湖南唯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吴贝(特别授权),湖南唯楚(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内软件大楼X房。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曙(特别授权),湖南万和联合(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钊锦,湖南万和联合(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湖南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杨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