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毛某民(又名毛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之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5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