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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黎春珠,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社茂,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

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志峰独任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黎春珠、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社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3月3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谢某。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闹,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1年正月初四日断绝联系,互不来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状,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判令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婚前双方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好;婚后夫妻恩爱,感情尚未破裂;如原告谢某坚决要求离婚,小孩谢某必须随被告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6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3月3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谢某。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缺乏交流,致使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夫妻感情日趋淡薄,自2011年正月初四日开始断绝联系,分居至今,现感情已完全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表示同意;

二、婚生男孩谢某随被告张某生活,由原告谢某自2012年4月开始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小孩成年时止。(每年小孩抚养费3600元,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志峰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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