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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0月14日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1-22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编造“自己有伙计在山东省潍坊市曾见到刘XX失踪的女儿”、“有人出30万元雇佣黑社会绑架刘XX女儿,而自己与黑社会老大很熟”等理由,利用刘XX寻找女儿心切的心理,骗得刘XX钱款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刘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赃款已追退归还失主。认定该情况事实的证据有林州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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