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女。
被告袁某,男。
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楚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2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儿子袁某二。婚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双方感情不和。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7月经朋友介绍认识,2001年2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袁某二。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钟某与被告袁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袁某二由被告袁某抚养,原告钟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即分别于每年的3月1日、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每次支付1500元,一直支付到小孩满十八周岁止。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
三、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钟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楚贤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