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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张某乙与被告李某、王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39岁。

委托代理人黄历明,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被告李某,男,55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30岁。

被告王某丁,女,50岁。

被告张某戊,男,55岁。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李某、王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许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粟晓荣、人民陪审员黄旭组成合议庭。10月18日本院依据原告张某乙的申请,依法追加张某戊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11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历明、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丁、张某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12月7日,原告张某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之前,原告张某乙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15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0元,合计2732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审判长何许清

代理审判员粟晓荣

人民陪审员黄旭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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