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沈某某补偿款人民币5,400元、2008年7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加班工资人民币2,205.05元,共计人民币7,605.05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沈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王婧
代理审判员郭征海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