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3)海南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3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住(略)。系原审被告人陈某军之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阮陵县人,住(略)。系原审被告人陈某军之妻,陈某某的监护人暨法定代理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军(别名陈某鲁),男,1964年出生,汉族,乐东县X镇X村人,乐东县X镇个体医生,住尖峰镇。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韦小慧(别名李良芳),女,1964年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乐东县X镇林业局机关幼儿园教师,住尖峰镇林业局宿舍。
乐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军犯重婚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罗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三年七月四日作出(2003)乐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9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合议庭。经过阅卷,征询上诉人的意见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在被告人陈某军犯重婚罪一案中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索赔项目不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其遭受的人身损害和物质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的起诉。
裁定送达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罗某某以一审驳回其起诉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之规定,上诉人陈某某、罗某某因原审被告人陈某军犯重婚罪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俩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陈某某、罗某某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据理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乐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波
审判员郭超光
代理审判员吴德金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陆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