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12月16日原告黄某甲就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2003年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黄某芳,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黄某林,2009年到桂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芳、黄某林由被告黄某乙抚养,原告黄某甲自愿向被告黄某乙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该款于2012年1月16日前支付完毕。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银行存款,共同债权x元归原告黄某甲所有。
四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黄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且均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本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某新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