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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某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夺犯罪2011年9月23日被伊川县白沙派出所抓获,2011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抢夺罪,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楚恒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方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在宜阳县X镇X路X街将宋xx手提包抢走,抢得现金1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某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方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方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兵

人民陪审员郭某志

人民陪审员梅红霞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阮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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