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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某某诉被告临颍县实验中学欠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霍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自有,临颍县X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颍县实验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49岁,汉族,住(略),实验中学后勤主任。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临颍县实验中学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个人开办了一个印刷厂,几年来与被告建立了供应页子、捐资和学习资料的业务关系。2007年10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清算,被告尚欠原告页子款x.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80元。

被告辩称:欠钱要还,我们同意归还原告欠条上的数额x.80元,但因为没钱,还款时间定不下来。

经审理查明:原告本人开办了以个印刷厂,于2003年起与被告发生业务来往,被告印刷页子、卷子、学习资料等。2007年10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清算,被告尚欠原告卷子、资料、页子款共计x.8元,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欠款x.8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临颍县实验中学欠原告霍某某页子、卷子、资料款x.8元,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佐证,被告也认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长期不予归还,原告请求其归还依法应予保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颍县实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欠款x.80元。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临颍县实验中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宏伟

审判员:敢自成

审判员:石磊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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