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浦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现年三十八岁,住(略)。
被执行人洋浦物贸总公司,住所洋浦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该公司经理。
田某某诉洋浦物贸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二年七月二日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02)浦劳仲决字(2002)X号裁决,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该裁决,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审查认为: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本案仲裁未查明事实,且在仲裁程序方面不符某相关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号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仲决字(2002)X号裁决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五十元由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家法
审判员杨挺
审判员汪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潘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