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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啸,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锐,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黄某南路分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万达购物广场2、X层。

负责人齐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故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黄某南路分店的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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