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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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丁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1月24日被焦某市公安局方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3月2日经焦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焦某市公安局方庄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焦某丁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焦某丁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焦某丁儿子。

焦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乙、侯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焦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岳蕊、张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焦某丁得知同村村民侯某丙称其偷了他的狗后,和妻子韩某、女儿焦某戊等人到侯某丙家里质问此事,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在侯某丙家院外门前,焦某丁等人与侯某丙及其妻子被害人侯某乙撕打,导致侯某乙左侧第5、6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侯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焦某辛、陈某庚、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侯某乙的陈某庚,被告人焦某丁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丁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乙、侯某丙诉称:被告人焦某丁纠集其妻韩某、女儿焦某戊、儿子焦某己闯入受害人家中不由分说对受害人人身进行殴打,导致受伤,现请求判令焦某丁及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8306.31元,误工费8400元,交通费800元,护理费x元,鉴定费1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2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残疾赔偿金x.46元,以上合计为x.77元。

被告人焦某丁承认将侯某乙甩翻在地,对定性无意见,对民事赔偿部分愿意赔偿,但其要求过高。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充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某承认在侯某乙家门口发生纠纷,吐了侯某乙。有关民事部分不同意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某戊承认去侯某乙家院里没动手打人。有关民事部分不同意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某己辩解自己未在打架现场,没参与打架。有关民事部分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焦某丁得知同村村民侯某丙称其偷了他的狗后,遂纠集妻子韩某、女儿焦某戊来到同村侯某丙家院里质问此事,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焦某手打了侯某丙一巴掌,随后焦某丁及妻、女儿退出到侯某丙家院门口外,与侯某丙、侯某乙继续争吵,之后上前与二人发生撕扯殴打,其中焦某丁将侯某乙甩翻在地,韩某吐了侯某乙,导致侯某乙左侧第5、6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侯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被害人侯某乙于2010年12月6日入住马某区人民医院,于2010年12月25日好转出院,共住院19天,出院诊断:枕部头皮血肿、左侧第5、6肋骨骨折。各项费用:住院共花医疗费3741.14元;误工费,按照日工资30天为依据,住院19天加休息60天,共计2370元;护理费,以1人护理,依照2010年河南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年为依据,住院19天计算得15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19天得570元;营养费,每天10元,19天得190元;交通费酌情考虑200元;鉴定费650元;残疾赔偿金,侯某乙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为x.46元,以上损失合计为x.6元。

被害人侯某丙于2010年12月7日入住马某区人民医院,于2010年12月15日出院,共住院8天,出院诊断:头颞顶部头皮血肿、胸部闭合伤、左眼外伤。各项费用:住院共花医疗费2755.15元;误工费,按照日工资80元计算,住院8天,共计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8天得240元;营养费,每天10元,8天得80元;交通费酌情考虑100元,以上合计损失为3815.1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1、被告人焦某丁供述证明,前段听说侯某丙丢了一条狗,不知他听谁说是我偷了他狗,他又对我哥说了,并说还有证人。我很气愤,我就在2010年12月6日晚上和儿子焦某己去他工作的煤场问此事,并且让他找出证人,侯某丙说找证人等明天找,我让现在找证人来把事情解决。二人吵了几句,他把门锁住走了。我回家越想越生气,就把这事给媳妇韩某妞和大女儿焦某戊说了。于是我和媳妇、我大女儿就去了侯某丙家。到侯某丙家里我们就问他这事,并让他找证人,问的急了,侯某丙大声骂说他就是证人。我一急,就用手向他脸上扇了一巴掌,说你个臭嘴,他没还手和我吵,我就对他说:走,去大街说。出了他家门,他还亲爹祖奶奶的骂我们。

我们双方互骂了几句,我就上去拽住侯某丙的胳膊,侯某乙上来朝我右额头抓我了一下,我顺势一甩把侯某乙甩翻在地了。然后我们双方都分开了。

被害人侯某乙陈某庚证明,2010年12月6日晚上九点多,我丈夫侯某丙从村里碳场回来家了,他说同村焦某丁刚才去厂里找他事儿了,正说时,听见我家大门咣当一声响,侯某丙赶紧出去了,我也穿上衣服随后跟出来,我刚出屋门,就见到焦某丁边骂边朝侯某丙脸上打了一拳,叫找证人。侯某丙说他就是证人。然后焦某丁及家人焦某己、韩某、白强就都围着侯某丙了,我当时没看清都有谁动手打侯某丙了。焦某丁等人打过侯某丙后,侯某丙就站在院里了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一看侯某丙报警,焦某某就跑出院子里。侯某丙又吆喝着让我去锁院大门。我就往院大门处走,准备锁上大门。当时,院大门东边那一扇门是关着的,西边那一扇门是开着的。我走到离西边大门不到一米处时,焦某丁、韩某及其女儿焦某戊、白强就随后也跑过来想出去,结果韩某和焦某戊跑出去到马某上了。我就站在西边门处面朝院子伸手阻拦焦某丁和白强出去,他俩就朝我背上、胸前乱打一通,并拽住我胳膊把我甩出去了,我正面仰倒在马某下的斜坡上了,就晕过去了。我后脑处碰了个大包,胸肋处也受伤了。后脑的伤是在地上磕的,胸勒处的伤是焦某丁和白强用拳头打的,是焦某丁把我甩倒在地上。

3、证人侯某丙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16日,我养的一条狗在我村我工作的煤厂丢了,后来听说是本村焦某丁给弄走了,就问他这事,他不承认,我后来又给他哥提了这事。昨天晚上焦某丁和他儿子焦某己来到我工作的煤厂问我丢狗的事,并让我找证人来。我说等明天吧。他说不行,要求现在。我俩说了一会儿,他俩走了,我预感到这事不会完,他们还会来。我就回了家对我媳妇说了刚才的事,没多大一会儿,外面有人把门打开。我忙出来,见是焦某丁和他儿子焦某己和女儿,还有他媳妇,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焦某丁要求找证人来。他说话带脏字了,我也回骂他说我就是证人。焦某丁上来就朝我左脸颊上打了一拳,并骂了我。我抬起胳膊刚想还手,焦某己上来拽住我左小臂,把我的衣服袖子撕扯了,白强拽住我右胳膊,朝我右腰侧打了一拳,我一看,就用两臂护住头脸不敢还手了,焦某己又在我左侧朝我左后腰上跺了一脚。焦某己见我打了110,他就跑出去了,我见外村人白强也在院里,我就吆喝着让侯某乙去锁院大门,侯某乙往院大门处走,准备关大门时,焦某丁、白强他们就朝大门外跑,侯某乙就站在院大门西侧门处,面朝南,张开手臂阻挡焦某丁、白强向外跑,我也往院大门处走,在大门门洞下,我儿媳妇马某云拦住我,我见焦某丁、白强朝阻拦他们的侯某乙身上夯了几拳,焦某丁拽住侯某乙的胳膊猛一甩,把侯某乙甩倒了院门外,马某下的斜坡上,侯某乙躺那儿不动了。

4、证人焦某辛证言证明,焦某丁及其家人韩某和侯某丙、侯某乙吵着吵着,焦某丁、朋妮就又返回到侯某丙家院门处,和侯某丙、侯某乙又撕扯打在一起,侯某乙摔倒在地后,双方都分开了。

5、证人陈某壬证言证明,当时我见焦某丁及其妻子和女儿朝侯某丙和其妻子小青冲过去,双方才纠缠到一起,导致侯某丙妻子小青倒地,但确实没有看到他们双方是如何动手打的,只见双方到一起后小青倒地了。

6、证人李某某(又名白X)的证言证明,见焦某丁及其妻子和女儿进侯某院里让找证人,侯某他就是证人,焦某丁上去朝姓侯某脸上扇了一巴掌,然后焦某丁及其妻子、那个姓侯某及其妻子就互相撕扯开了,互相撕扯了几下,他们双方就分开了,分开后又继续骂。侯某了个电话,焦某三人走出院子到了院门口,双方还是互相骂,随后焦某丁和他妻子俩人又在那个姓侯某院门前和那个姓侯某媳妇厮打起来,他们双方是拳头,巴掌互相厮打的,在厮打过程中,那个姓侯某人的媳妇突然倒地上了,然后就没人再动手了。焦某丁的妻子朝那个倒在地上姓侯某媳妇脸上吐唾沫。在此过程中,那个姓侯某人家的中年妇女一直在拦架。

7、证人焦某癸的证言证明,在侯某大门前,焦某丁及其妻子和女儿和侯某丙、小青吵着吵着,就往跟前凑,互相推搡撕拽,这时看到焦某己骑车过来,就上前拦住未到跟前,一扭头,发现小青躺在他家院门口了。我就见侯某丙及侯某乙与焦某丁、焦某丁妻子、焦某丁女儿吵着吵着凑一块互相推搡撕拽开了。

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当晚听到吵架后,我出去时就见到侯某乙在她家院门前躺着,焦某丁家人和侯某丙吵架。

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当时他们两家人一块吵,等他们分开,焦某丁家人都走以后,才发现侯某乙穿着秋衣倒在地上。

10、证人马某云(系侯某乙的儿媳妇)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6日晚上,焦某丁一帮人和侯某丙都走到了院大门处,他们边骂边拉扯,我一看要打架,就赶紧上去连护带拦着侯某丙,不让侯某丙和焦某丁他们打架,当时我很慌乱,后来才发现侯某乙躺在院大门外边,马某下的斜坡上,头朝北。侯某丙喊她几声,他都没有吭。

11、证人韩某证言证明,我们来到侯某,焦某丁让他找证人来,侯某丙说他就是证人,焦某丁一急就用手扇了侯某丙一巴掌,侯某丙他媳妇就骂焦某丁,上去撕拽焦某丁,后来我们出了侯某丙家在院门外站,我和焦某丁和侯某丙夫妇吵了起来,吵了会儿,侯某丙和他媳妇和焦某丁撕拽在一块,我在旁边站着和他们吵,我一扭脸那一会儿,侯某丙他媳妇不知咋倒在地上了,我向侯某丙他媳妇脸上吐了两口唾沫。

12、证人焦某戊的证言证明,我爸焦某丁听了,就用手扇了侯某丙脸一下说,扇你个臭嘴。然后继续吵。我们双方出了他家门,侯某丙不愿到大街上去说,就在他家门口骂。侯某丙他媳妇当时在门外时,不知怎么倒地了。

13、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言证明,我爸我妈我姐焦某戊啥时候去找的侯某丙我不知道,后来我听村里人说我爸妈和侯某丙吵起来了,我就赶紧去了侯某丙家,走到他家西边的丁字口的路上,侯某丙在他家门口那大声骂,我就对他说:你再骂扇你的嘴。我自始终没有走到吵架那地方的跟前。

14、鉴定结论

焦某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说明侯某乙左侧第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情鉴定明白卡证明:侯某丙的伤损伤轻微,构不成轻伤。

司法鉴定意见书说明,侯某乙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15、年龄证明说明,焦某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说明,案发现场方位情况。

1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乙、侯某丙所举证病历及相关医疗费单据等证据分别说明,二人受伤住院及花费医疗费等遭受经济损失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据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焦某丁伤害行为成立,其辩护人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焦某丁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某、焦某戊的共同伤害侵权行为给被害人侯某乙、侯某丙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依法予以保护;过高请求部分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某己对侯某乙、侯某丙实施了伤害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2年7月23日止)。

二、被告人焦某丁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某、焦某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乙经济损失x.6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被告人焦某丁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某、焦某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丙经济损失3815.15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乙、侯某丙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某己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胡德意

人民陪审员霍春芳

人民陪审员王六枝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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