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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滥伐林林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1月12日上午,家住临颍县X组的被告人田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自己买下的临颍县X村南地里吴某种的杨树砍伐107株。经鉴定被砍伐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3.61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田某的供述在卷,证人龚某、刘某甲、吴某、马某、刘某乙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临颍县森资管理站出具的证明;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田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营部门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13.61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好,且有悔罪表现,根据全案情予以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郭某元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黄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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