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周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丙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利用自己曾经为G107皇帝庙超限超载监测站解决负面报道而建立起来的密切关系,通过该皇帝庙超限站副站长吴某、张某丙等人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行为,为超限货车车主郑某、刘某、李某等人谋取对其超限超载货车予以免检的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周某共计领车249次,收受货车车主的贿赂共计x元。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利用自己曾经为G107皇帝庙超限超载检测站解决负面报道而建立起来的密切关系,通过该皇帝庙超限站副站长吴某、张某丙等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行为,为超限货车车主郑某、刘某、李某等人谋取对其超限超载货车予以免检的不正当利益,周某共计领车249次,收受货车车主的贿赂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某供述。我认识超限站的吴某副站长后,知道超载超限车辆过临颍超限点时,一般都有带车人帮助通过超限点,否则的话,如果被超限点查住后,要被处罚的很重。我看到这里面有利可图,就与吴某协商,也想做“带车”人,吴某同意了。从那以后,我就开始“带车”了。我与司机或车主协商好,每介绍一辆车通过超限点,从司机或车主那里收取100元,我也不是每次都从司机或车主那里收钱,而是跑十趟八趟后,我与司机联系后再到临颍司机把钱一块交给我。我一共帮助司机通过临颍超限点249次,共收了x元。
2、证人吴某证言。周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车过来了,并给我报以下车牌号,我就安排我们的人对他的车免检放行。周某让我照顾的车比较多,都是大车,超重非常严重。
3、证人张某丙证言。周某带的车被我们拦住后,司机在车上打电话,周某再给我打电话,说是他领的车,让我们照顾一下,这时司机下车给我们100元钱,说周某安排的,我不敢为难他,就让我们的人给司机撕个小票放行。
4、证人银某证言。周某带的车通过超限站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吴某提前给我们交待,是周某的车,你们确认一下让车过去,等车过来后司机说是周某的车,我们就放行。第二种情况是吴某没提前给我们交待,我们拦住车后,司机说是周某的,我们给吴某汇报,他确认后让我们放行。第三种情况是吴某确认是周某的车后,让我们向司机收100元钱,给司机个小票放行。
5、证人尼某证言。周某领的有五、六辆大车,他带的车一般不交钱。个别情况下吴某让我们收100元钱,给司机个小票。周某带的车经过超限点被我们拦住后,司机给我们说是周某的,我们就给吴某汇报,吴某让我们把车号给他说一下,吴某就让我们放行。
6、证人张某丙证言。周某从来没有自带过车,他带的车被我们拦住后,司机说是周某带的车,然后就让周某打电话,周某再给张某丙打电话,张某丙就让我们放行。
7、证人赵某丁证言。我老板刘某和周某关系很好,周某照顾我们的车,临颍超限站和交警不查我们的车。我每次在临颍境内,按老板吩咐,交给周某领车钱,有时450元,有时400元或300元。
8、证人刘某证言。我从一个同行那里打听到周某在路上关系很硬,他出面可以免检免罚。他出面的每台超限车都收钱,我交给他点钱就可以免检免罚。
9、证人李某证言。我的车经过临颍的时候,给周某点钱,可以让我通过超限监测点,不用罚款、卸货和扣车。周某帮我领车前我们谈好,每帮助我的重车通过超限监测点一次,保证他得100元。
10、证人郑某证言。我给周某约定,我的重车每通过临颍超限监测点一次,交给周某100元。
11、周某通话记录统计表。
12、户籍证明,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漯河市X区X街X号。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某、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自己和吴某、张某丙的密切关系,通过该站工作人员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行为,为超限货车车主谋取对超限超载货车予以免检的不正当利益,周某共收受货车车主的贿赂共计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出赃款x元,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周某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彩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