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郑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郑某某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6月举行婚礼,2008年元月21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生育一男,取名郑某源。X年X月X日出生。我和被告郑某某结婚后,发现俺俩脾气不和,经常生气,不让我看小孩,所以现在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某某辩称,我和原告刘某某夫妻感情很好,我们没有生气,所以我坚决不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6月举行婚礼,2008年元月21日在临颍县民政局补办登记手续。原、被告生育一男,取名郑某源。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理由不足,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生气,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但从双方婚姻状况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当维护原、被告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某提出离婚,被告郑某某不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不准予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自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