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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县信用作联社与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新晃县信用联社),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男,43岁。

被告黄某,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晃县信用作联社诉被告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晃县信用联社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信用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收。

审判长杨光经

审判员姚芳桥

人民陪审员杨晓敏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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