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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X镇x,现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烟山口XXX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1年12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9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某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2月2日9时许,被告人姚XX驾驶一台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株洲市X区往株洲县X镇方向(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南华村X路段时,遇被害人邓XX由东往西方向横过道路,被告人姚XX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碰撞上被害人邓XX,造成被害人邓XX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认定,被告人姚XX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XX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还将伤者送往三三一医院抢救,在该医院主动配合公安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1年12月26日,被害人的亲属收到被告人姚XX赔偿金12.1万元,对被告人姚XX表示谅解,并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姚XX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XX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易某、罗某某的证言、照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被害人身份资料、驾驶证、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结果、株洲市公安局法医检验尸体分析意见书、株洲市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及车速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破案经过、谅解书、被告人姚XX的供述、被告人姚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XX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XX明知他人报警未逃逸,并积极救治伤者,公安人员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XX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定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姚XX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杨XX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抄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某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某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某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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