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4日,被告人马某将坐落于本市中平能化飞行化工生态园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的一套单位集资房房号及全部产全转让卖给范某,范某已履行合同义务,2010年6月19日,被告人马某隐瞒上述事实,又和崔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许诺以22万将该房卖予崔某,待崔某付房款11万后,马某携款逃匿。后马某前妻吉XX退还崔某x元。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年龄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房屋转让合同、收某、定金条、委托书、证明、等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无异,予以认定。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4日,被告人马某将坐落于本市中平能化飞行化工生态园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的一套单位集资房房号及全部产全转让卖给范某,范某已履行合同义务,2010年6月19日,被告人马某隐瞒上述事实,又和崔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许诺以22万将该房卖予崔某,待崔某付房款11万后,马某携款逃匿。后被告人马某前妻吉XX退还崔某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供述:我知道公安局抓我的原因,是因为我把单位分给我的房子卖了两家,骗了人家11万元钱。2008年8月,我把单位分给我的房子卖给了范某,范某给我了x元钱的房号转让费,然后范某又向厂里交了9万元的集资款。后来我不想把房子卖给范某了,我就又和崔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崔某分两次共给我11万元钱。但是范某不同意与我解除合同,我就又问他要了2万元钱。我收某某的钱赌博输了,也没有办法还他,我就跑了。我在和崔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隐瞒了将房子卖给范某的事实。

这套房子的钥匙我给范某了,现在范某住着这套房子。我和范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是2008年10月24日,和崔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是2010年6月19日。单位分给我的房子在平顶山市X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

2、被害人崔某陈述:2010年6月19日,我经朋友张某乙介绍认识买房人马某,并于2010年6月19日和马某谈妥购买其坐落于飞行化工生态园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的住房一套,总金额22万元,我们在曙光街X路东30米复印部打印了房屋转让合同,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时张某乙在场。我于2010年6月20日下午在中国银行建西支行交付马某定金9万元,当时交给马某钱时张某乙在场。2010年9月26日,马某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厂需要补交一部分房款,大概2万元左右,约定在光明路X街交叉口向北20米的建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出2万元交付马某,张某乙在场。2010年10月28日,得到介绍人张某乙的电话,说他们厂已经开始发钥匙了,我马某就打电话给马某,他讲会在29日晚上把钥匙给我,之后我一直打电话给他,电话无人接听,后来电话停机。我去他家里和他单位找马某,单位讲马某已经停薪留职,也不在单位,他家里人讲,他和他老婆也已经离婚,他老婆也找不到他。2010年11月8日,我去看房时,遇到同样来看房的另外两个人,其中一个叫范某,他也和马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把房款交给了马某。2010年10月29日马某去他们厂开了一个领钥匙的证明给范某,由范某代替马某领钥匙,至此他和马某完成了房屋交易。这时我才知道上当受骗了。马某没有把诈骗得钱还我,而是他的前妻吉XX帮他还了我x元。

3、证人范某证言:我从马某手中购买过一套房子。房屋坐落于中平能化飞行生态园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2008年8月份,经过中间人彭亚峰介绍认识马某,马某讲他有一套房子,还没有分,他不想要,他要把房号卖给我,当时商量购买房号是x元钱,我和马某就签订了房屋(房号)转让合同,我先给马某5000元钱的定金,后来马某单位要求交房款,我和马某一起到他单位交的9万元房款,然后我又把房号剩余的x元钱给了马某,然后又和马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后来马某单位又催交房款2万元,我又和见证人一起交到马某单位。2010年10月份,当时房子要交钥匙,马某又说房子升值了,又问我要了2万元钱,我把2万元钱给马某后,马某在厂里开的委托证明,我去厂里领的房子钥匙,房子正式交易完成。我和马某签订的房屋(房号)转让合同是2008年8月25日签订的,我和马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2008年10月24日签订的。

4、证人张某乙证言:2010年6月19日,我介绍崔某买我单位同事马某一套坐落于中平能化飞行生态园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的住房一套。当时两人商谈的价格是22万元,并在曙光街X路复印部当着我的面签订了购房合同,第二天下午在中国银行建西支行,崔某把定金9万元交给了马某,当时我在场。后来马某又让崔某补交2万元钱,当时我也在场。2010年10月28日,我打电话给崔某,讲马某该领房子钥匙了,让他赶紧去找马某要钥匙,崔某一直打电话给马某,说打不通,我也开始联系,电话也一直打不通。后来我听说这套房子钥匙已经被别人领走了。我就和崔某一起来到房子处,发现有一个叫范某在收某房子,这才知道马某在卖给崔某之前,已经把房子卖给这个叫范某的人了,我们才知道上当了。

5、证人吉X(又名吉XX)证言:马某是我前夫,2010年10月18日离婚。我一直不知道马某在化肥厂分过一套房子。今年10月份,一个叫范某的人来找我,说马某将中平能化飞行生态园一套房子卖给他了,这时马某才给我说他分了一套房子,当时因为经济困难卖给了范某。我就因为马某卖房子的事和他闹了离婚,我离婚后,马某就找不到了。后来又有一个叫崔某的人来说,马某将房子也卖给了他,他向我要房子,我才知道马某把房子卖给范某的同时,又把房子卖给了崔某。

另有马某和崔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马某收某某9万元钱的定金条复印件、马某收某某2万元钱的收某复印件、

马某和范某房屋(房号)转让合同复印件、马某和范某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马某收某某x元钱房屋转让费收某复印件、马某收某某房屋补偿款2万元的收某复印件、范某代马某向化肥厂交的两份集资款共x元的收某复印件、马某委托范某代领钥匙的委托书复印件、马某照片和户籍证明一份、抓获经过一份、崔某收某吉x元的收某一份、中平能化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于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乙

审判员姬富有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