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卢某伙同聂XX、杨某、刘某甲(以上三人均已判刑)、“哑某”(在逃)等人经预谋携带铁锹、编织袋,拉着架子车来到平煤集团五矿原煤场盗窃煤。洗煤厂看门人吴XX听见动静出来用手电筒照了照并问“干啥哩”,聂XX上前将吴XX按倒在地朝其腰部跺了几脚,接着杨某、卢某、聂XX一起将吴XX捆绑在树上对其进行恐吓、殴打,刘某甲等人趁机将盗窃的原煤运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XX伤为轻微伤。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平顶山市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原煤长原煤三吨,鉴定价值1050元。被告人卢某于2011年8月9日到本市新华第四分局投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平煤五矿煤销站证明、年龄证明、(2009)X号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新价认鉴(2009)X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原煤情况及伤者吴XX、原煤现场图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卢某伙同聂XX、杨某、刘某甲(以上三人均已判刑)、“哑某”(在逃)等人经预谋携带铁锹、编织袋,拉着架子车来到平煤集团五矿原煤场盗窃煤。洗煤厂看门人吴XX听见动静出来用手电筒照了照并问“干啥哩”,聂XX上前将吴XX按倒在地朝其腰部跺了几脚,接着杨某、卢某、聂XX一起将吴XX捆绑在树上对其进行恐吓、殴打,刘某甲等人趁机将盗窃的原煤运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XX伤为轻微伤。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平顶山市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原煤长原煤三吨,鉴定价值1050元。被告人卢某于2011年8月9日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第四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卢某的供述:2009年元月份(农历2008年腊月二十三之前几天)的一天晚上21点左右,聂XX给我打电话说:“上来到哑某这里喝酒吧”,我去的时候见到聂XX、刘某甲、“哑某”在喝酒,杨某在隔壁房间内睡觉。我们四个喝酒到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聂XX说:“过年哩,手里没钱,咱们去撂点煤弄点钱花花”,之后我们三个就都同意了。聂XX、刘某甲拿着铁锹和哑某一起去到原煤场看看有人没有,过了一会“哑某”回来找我,我就也跟着过去了,这次哑某去的时候还从他屋里边推了个小推车。我去的时候聂XX、刘某甲已经翻墙进原煤场的院内,站在煤场上用铁锹朝外撂煤,墙外边已经撂的有点煤了,我和哑某在外边把煤装到小推车上推到旁边的一个荒地上。我们总共推了将近两吨煤。正在偷煤的时候有个喝醉的老头拿个手电过来了,聂XX和刘某甲看见灯光就翻墙过来,蹲到墙外离我和哑某有十米左右的地方,后来聂XX看这个老头认识就过去和他说话,说着说着聂XX和这个老头打起来了,我就赶快过去把他们拉开,我把他们俩拉开后杨某也过来了。聂XX和杨某拉着这个老头向南顺着旁边的小路走了,我不放心,怕他俩把老头打坏了,就过去看看,我过去就看见那老头被一根皮带捆在树上,我说“真大岁数了,捆树上干啥”,我就把那老头解开,之后聂XX、杨某和那老头一起去那老头住的地方了。我就回哑某住的地方和刘某甲及哑某打个招呼就回家。第二天聂XX给我打电话说是去吃饭,我去后聂XX说是把煤卖了,好像是卖了1000元左右。之后听说那老头报案了,公安机关在找我,我就出去躲着干零活了。聂XX和那个老头之前就认识,我只看见聂XX动手打那老头了,聂XX在我们偷煤的地方把那老头弄翻在地上,扇了几个耳光又朝他身上跺了几脚,当时我们离他俩有十来米。偷煤的工具应该是哑某找的,具体从哪弄的我不知道,之后也是哑某带走的,煤是聂XX卖的,卖给谁我就不知道了。没有说怎么分钱的问题。聂XX和老头厮打的时候,我过去动手打了,打了一拳,躲了两脚,说你赶快走吧。
2、被害人吴XX的陈述:2009年1月17日凌晨大概三点左右,我在五矿原煤厂旁的洗煤厂巡院时,当走到五矿洗煤厂南门时听见有人说话,并且有哗啦哗啦的声音,我就打开南门出来往东走了几步,用手电一照看见五矿原煤厂南墙外停了一辆机动车,有人从原煤厂里往墙外攉煤,我就喊了一声:“干啥呢!”紧接着过来一个孩上前就过来拐住我的脖子说;“妈了个X,你管闲事你个老不死的,该死你不死,你个老祸害”。此时又过来一个年轻孩上前拉住我的右胳膊把我拉到南边的一个树旁边,抽出我自己的皮带把我捆在树上并且把我的手机抢走,还照我的脸上打了好几个耳光又照我的腰踹了几脚,捆住我以后又抓住我的头朝树上磕,一直看着我大概有半个多小时。这两个人一直在骂我并且用手打我的头部,我吓的也一直不敢吭声,最后我听见机动车走远了,这两个人把我松开后,我吓的提着裤子跑回我的住处把门关上了。我跑到我的住处后大概不到20分钟,住五矿旁边辛庄村的杨某子去敲我的门,我不敢开,杨某子说你开门吧没事,我把东西还给你,我就把门打开,杨某子把我的皮带和手机还给了我,并且对我说不让我吭声,这件事由他处理。打我的人一个是聂魁,就是第一个上来拐住我脖子的人,另一个我不认识。
3、证人聂XX的证言:2009年1月16日晚上11点多,我到原五矿焦化厂里边去买烟吸,当走到五矿原煤场南围墙外时看到杨某和刘某甲、一个哑某在那里站着,我就问他们干啥哩他们说准备弄点煤。我就站在那里和他们说话,他们说时间有点早,等到后半夜再弄煤,他们就回哑某的住处去了,我就回家去吃点饭又换了衣服。等到凌晨一点多的时候,我就到哑某住的地方,杨某、刘某甲、哑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也在那里,我们五个人拿上铁锹、编织袋拉住架子车来到五矿原煤场南墙外边。刘某甲、哑某和那个人他们三个从围墙上翻到煤场里,我和杨某在外边接,杨某什么也干不动,就我一个人干。他们三个人在煤场里用编织袋装好煤,再把煤扛到围墙上往下倒到院外,我在外边用架子车把煤推到水泥路路南。我们正在装煤的时候,杨某的妹夫刘某甲过来对我们说:场子是我平的,你们说弄就弄了,你们弄了别人就注意这了。我就说这是公家的地方,啥都成你的地方了。刘某甲一听就走了。我们干到凌晨两点多的时候,五矿洗煤厂的看门老头老吴从外边喝酒回来,他用手电筒照了我们问干啥哩!我说你说干啥哩!老吴就很大声音嚷起来,我就拉住他往路南拉,我们在拉扯中就动起手来,我用手推他胸口了几下,就把他弄倒在地上,我又用脚照他腰部跺了几脚,刘某甲就过来把我们拉开,我就到一边去了。杨某过来把老吴拉到南边的一棵树旁边,我就也跟着过去,杨某就让老吴自己抱住树,并让他的头抵住树。我就问老吴是不是刘某甲让他来的,老吴说他刚从六矿喝酒回来,谁也没有打电话让他来。我就说你再不说就把你的皮带抽了把你捆在树上。我们一共偷了一吨多的煤,刘某甲把煤卖了,一共卖了五、六百元钱。我没有分到钱,就跟着刘某甲喝了一场酒。
另有证人杨某、刘某甲、闫某、刘某乙证言、平煤五矿煤销站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说明、公(平)勘检(2009)K(略)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原煤被盗情况及被害人吴XX的头部损伤情况照片、原煤被盗的现场方位示意图、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平)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新价认鉴(2009)X号关于对被盗原煤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卢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