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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56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现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服刑。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能为被害人任某办理提前退休为由,在郑州市X区X路捷浓咖啡厅,骗取任某现金x元,后王某某谎称退休手续已经办好,并每月向任某的建设银行卡里存入所谓的“退休工资”,累计存入7550元。

二、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能为被害人王某某办理提前退休为由,在郑州市X区X路捷浓咖啡厅,骗取王某某现金x元,后王某某谎称退休手续已经办好,并每月向王某某的工商银行卡里存入所谓的“退休工资”,累计6795元。

三、2010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在郑州市X村有宅基地,急需用钱盖房,并承诺将所盖房子分给被害人芦某某一半,骗取芦某某房屋抵押款20万元,随后王某某又返还芦某某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某、王某某、芦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秦某、乔某证言,辨认笔录、建设银行历史明细、告知书、工商银行历史明细、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查询单、宅基地协议、借款协议、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故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合并原判决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之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责令退赔被害人任某x元;

责令退赔被害人王某某x元;

责令退赔被害人芦某某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华红

人民陪审员楚惠玲

人民陪审员张长太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泊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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