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守忠,河南天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马某甲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新民,河南共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玉梅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