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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徐某某盗窃犯罪所得的大阳90型两轮摩托车,仍在荥阳市X镇金滩市场转盘处以800元价格介绍被告人韩某某购买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轮摩托车价值1166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车,仍予以购买,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车,仍介绍买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审判员焦焕利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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