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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某诉李某群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满xx,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

原告满xx就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江文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满某平、人民陪审员刘恩晓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礼川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满xx诉称:2009年农历腊月24日原、被告相识,2010年农历正月24日订婚。订婚不到两周发现被告有严重赌博行为,原告坚决提出退婚,经过一番调解,加之被告再三请求,并当着双方父母写下保证书,原告才勉强接受被告。2011年2月11日双方到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20日举行婚礼。婚后第三天被告被家人安排到钢铁厂上班,但被告仍旧继续赌博,并欠下许多赌债。原告经常苦心规劝,但被告屡教不改甚至以离婚相逼,当众写下离婚协议。2011年5月被告一家人一走了之,带走房屋钥匙丢下原告,导致原告有家不能回。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嫁妆;3、判令被告偿还原告x元。

被告李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欲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原件两本,欲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确立的事实;

3、保证书一份,欲证实被告婚后爱好赌博,导致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的事实。

4、证人满xx、黄x、满xx、滕xx、滕xx当庭陈述的证言各一份,欲证实:①原、被告婚后经常为被告李xx赌博发生矛盾;②被告李xx当众写下保证书后不思悔改继续赌博,欠下部分赌债;③2011年5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独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综合审查后作出如下认证:

原告提交的第X号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提交的X号证据系结婚证原件,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确立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提交的第X号证据来源合法,形式有效,证实了被告有赌博的恶习,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提交的第X号证据的各证人所证实的基本事实能相互印证,且证据形式合法有效,故本院亦予以采信。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户籍证明一份及依职权对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党支部书记黄xx的调查笔录一份,因原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0年2月7日原、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由于被告有赌博恶习,恋爱期间,双方常为此事发生矛盾,后在亲朋好友的规劝下,被告于2011年2月10日向原告书面保证改正自己的赌博恶习。2011年2月11日双方自愿到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再次因被告赌博行为而发生矛盾。2011年5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独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原告除随身个人用品外没有其他个人财产,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嫁妆及偿还x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被告因打牌赌博并屡教不改,以致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被告该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至此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嫁妆及偿还x元的诉讼请求,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满xx与被告李xx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江文勇

审判员满某平

人民陪审员刘恩晓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礼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某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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