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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2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12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乙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豫x白色轻骑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开封县X镇至西姜砦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姜砦路口西边500米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的民警查获。后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5mg/x,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当庭无异议,并有鉴定结论、物某、书证、查获证明、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身份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一、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某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智伟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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