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丙。
被执行人:魏某丁。
本院在执行张某丙诉魏某丁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了魏某丁前夫为本案被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其x元了结此案,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实际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张某丙向本院书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8周法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某丙
审判员赵某锋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