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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诉魏某丁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

被执行人:魏某丁。

本院在执行张某丙诉魏某丁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了魏某丁前夫为本案被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其x元了结此案,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实际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张某丙向本院书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8周法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某丙

审判员赵某锋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何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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