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又名路X,男,46岁。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2年3月3日被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路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某从金某成手中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泄洪渠岸边的十棵杨树。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路某雇佣李某和王某X两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进行滥伐。经林业部门认定,砍伐林木蓄积为13.053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李某、王某X、王某X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提取笔录、发破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户籍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路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路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某民币8000元。
二、作案工具摩托锯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会民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