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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谢某,男。

本院在执行孙某与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940元(含两案诉讼费共500元,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0)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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