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谢某,男。
本院在执行孙某与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940元(含两案诉讼费共500元,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0)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