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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杨某与被申诉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杨某,男。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男。

申诉人杨某因与被申诉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濮检民抗(2011)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濮中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洪光

审判员高卫东

代理审判员姚文艺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苗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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