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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魏某信用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赖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魏某。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欠款人民币x.85元,并缴纳执行费人民币65.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币x.64元;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建国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智翔

审判长刘廷碧

审判员刘廷碧

书记员王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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