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1年9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0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10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到开封县鸿运材料公司经理孙某x的办公室以威胁索要的方法敲诈开封县鸿运材料公司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x、孙某、张某、何某、李xx的证言,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发票复印件,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施行以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吕某的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1年12月27日止。已扣除被告人吕某原被羁押的1个月零28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友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