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乙以“商务部门没有查处病死猪肉的职责,自己也没有该项职责,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利民
代理审判员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武芳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