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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以下郏县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宁某、原审被告赵某辛、刘某、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

负责人:聂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男,汉族,系王某伟之子。

法定代理人:王某丁,系其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己,男,汉族,系王某伟之次子。

法定代理人:王某丁,系其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庚,男,汉族,系王某伟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女,汉族,系王某伟之母。

以上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某辛,男,汉族。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

原审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宝,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

负责人:燕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以下郏县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宁某、原审被告赵某辛、刘某、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以下简称禹州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宁某于2010年7月7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付各项损失54万元。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郏县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郏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丙、吴某,被上诉人王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军,被上诉人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宁某的委托代理人梁军,原审被告赵某辛、刘某,原审被告万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晓宝,禹州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5元退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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