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沈民(1)终字第23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1)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某人:顾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白某

委托代某人:代某

上诉人戴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经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戴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晓英

审判员马岩

审判员王某征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楠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