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8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29日被永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0日晚,被告人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扯。后蒋某伙同他人殴打姚某某,并持板凳将其肋骨砸伤。经法医鉴定姚某某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行为被害人给予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蒋某的刑事责任,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贾成宇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曰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