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曾用名乔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至2011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乔某以给刘某X办理军残证、给刘X办理二胎准生证为由,共骗取二人现金x元。案发前退还2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鉴定结论、情况说明、谅某、被害人刘某X、刘某的陈述、证人刘某X、张XX、刘某X、蒋X、欧阳X、蒋XX、朱XX、江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乔某将违法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乔某的行为给予谅某,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新爱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