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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贺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青峰,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红兵,涟源市渡头塘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在被告贺某家中办了订婚酒;双方于2010年7月22日在娄底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贺某岚。婚前,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1年4月2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贺某离婚;

二、由原告贺某在2011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贺某人民币x元;

三、现某、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原、被告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责清偿;

四、婚生小孩贺某岚随原告贺某共同生活,原告贺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贺某承担小孩抚养费的权利;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伟林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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