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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34岁。

委托代理人李延斌,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24岁。

委托代理人李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延斌,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李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按《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自2011年度起豁免原告吴某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二、原告吴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鉴定费700元,合计879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艳红

审判员周威

人民陪审员李智杰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吴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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