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中经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盱眙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乡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广饶县X路材料运销处。
代表人曹某某,该处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盱眙县X乡人民政府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经初字第148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经初字第1481-X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签订过买卖合同,上诉人所提供的合同是假合同。被上诉人送货上门,合同履行地、交货地均在上诉人处,该案应由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出了答辩,认为双方于2000年5月30日、8月5日先后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由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广饶县人民法院应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由双方签字盖章的两份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需方违反此合同,由广饶县人民法院处理”。双方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广饶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合同为假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苏省盱眙县X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继业
审判员于秋华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