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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县仁集乡人民政府与山东省广饶县公路材料运销处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1-10-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辖终字第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中经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盱眙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乡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广饶县X路材料运销处。

代表人曹某某,该处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盱眙县X乡人民政府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经初字第148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经初字第1481-X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签订过买卖合同,上诉人所提供的合同是假合同。被上诉人送货上门,合同履行地、交货地均在上诉人处,该案应由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出了答辩,认为双方于2000年5月30日、8月5日先后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由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广饶县人民法院应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由双方签字盖章的两份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需方违反此合同,由广饶县人民法院处理”。双方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广饶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合同为假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苏省盱眙县X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继业

审判员于秋华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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