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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乙、孙某丁强制猥亵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流氓罪,于1994年3月3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外逃),于2011年10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以强制猥亵妇女罪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丙。

被告人孙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流氓罪,于1994年3月3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外逃),于2011年8月1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以强制猥亵罪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乙、孙某丁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乙及辩护人赵某丙、被告人孙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1月25日夜,被告人孙某乙、孙某丁伙同孙某营、孙某、孙某明(三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尾随从新蔡县X村委王庄电影场出来返家的刘一X、刘二X、刘三X至王庄西头东西路上时,将三人拦截,刘三X、刘二X反抗挣脱返家,刘一X挣脱往回走时,被告人孙某乙、孙某丁等五人将其按倒在麦地里,实施猥亵,后刘一X当夜服毒死亡。

被告人孙某乙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孙某乙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无异议,但认为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相比,作用较小,行为较轻。

被告人孙某丁对指控自己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无异议,但对自己犯罪情节的事实不予承认。

经审理查明:1994年1月25日夜,被告人孙某乙、孙某丁伙同孙某营、孙某、孙某明(三人均已判刑)在新蔡县X村委王庄看电影时,发现刘一X、刘二X、刘三X出电影场返家,孙某营提议说:“咱拦着那三个小妮,别让她跑了,咱给她玩玩。”孙某乙接着说:“赶快走”,孙某乙、孙某营、孙某、孙某丁、孙某明出电影厂追赶三人,当三个女青年走到王庄西头东西路上时,五人将刘一X、刘二X、刘三X拦截,孙某乙指示其他四人对付刘二X、刘三X,刘三X、刘二X反抗挣脱返家。自己拦截刘一X被骂后,将刘一X摔倒在地骑在刘一X身上往脸上扇耳光,后刘一X挣脱孙某乙后往回走时,被告人孙某营、孙某、孙某明、孙某丁又一次追上刘一X,孙某丁将该女摔倒在地,该女呼喊时,孙某丁用手捂该女的嘴被该女咬伤手,孙某营按着刘的头部,被告人孙某、孙某明按着该女的两只胳膊,孙某丁跪着该女的腿并解她的裤腰带,将该女的裤子扒到膝盖处,用手摸乳房、抠阴部并扬言:“叫你给我的手弄淌血,我弄死你,我弄死你。”孙某乙也跑来扒到该女身上亲她脸,孙某营看到有人来喊有人来了,五人才放开该女逃跑,该女受辱后回家当夜喝农药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孙某乙供述,具体是一九九几年我记不清了,那天晚上汪寨村X村庄放电影,那天去看电影的有孙某丁、孙某明、孙某营、孙某峰和我,电影快结束的时候,是孙某丁还是孙某营我记不清了,他们俩之中的一个人喊我去撵女孩,我就跟着去了,当时我们五个人一块去撵的,我们一边撵着一边起哄着嗷嗷叫,撵到庄子西南角时撵上了那几个女孩,撵上她们之后,她们之中的一个女孩骂我们,我就把那个女孩摔倒在地上,然后用手扇她两巴掌,我扇了那女孩之后那个女孩就从地上爬起来往西南跑了,然后孙某丁、孙某明、孙某营、孙某峰他们四个就跟着去撵那个女孩,我没有跟着去撵,又回到电影场里了,过了大概二十分钟左右,他们四个人又跑回来了,当时我正好从电影场走到庄子西南角的路口处迎着他们四个,他们四个喊着我说:“那边有人撵过来了,赶快走!”然后我们五个人往东跑回我们村X村之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第二天上午孙某丁、孙某营、孙某峰三个人到我家找到我跟我说昨天晚上那个女孩喝药死了,因为出这个事死人了,我也不敢在家里呆了,我也吓得从家里跑了。

2、被告人孙某丁供述,1994年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那天晚上汪寨村委的一个庄放电影,我们都去看电影了,电影快结束的时候,孙某峰喊我和孙某明走,我和孙某明就跟着走了,孙某乙、孙某营和孙某峰在前面走着,当时天黑,我们也看不太清楚,他们三个人在前面走着走着就开始往前跑了,我听着前面有女孩的叫声,我就知道他们在撵女孩,具体撵几个女孩我也看不清,我和孙某明就跟着撵,撵到庄子外面的一片麦地里把一个女孩撵上了,等我和孙某明到跟前时,孙某乙、孙某营和孙某峰他们三个人已经把那个女孩摁到在麦地里了,那个女孩面朝上在麦地里躺着,孙某乙在那个女孩身上趴着,结果那个女孩又挣扎着起来了,还要用看电影带的小凳子夯孙某乙,孙某乙对我们几个说:“把她摁住”于是我和孙某营、孙某峰、孙某明四个人就把女孩摔倒在地上,把女孩摔倒后我就蹲在女孩头的旁边摁着女孩的一只胳膊,孙某乙在女孩的头的位置在摁着女孩的头,另外两个人摁着女孩的腿,孙某乙又说:“把她的衣服脱了”于是我就一只手摁着女孩的胳膊,另一只手把那女孩的上衣往上拽,我记得好像是孙某营把手伸进女孩的上衣摸女孩的乳房,之后好像是孙某明和孙某峰把女孩的裤子脱掉了,脱掉之后他们两还往女孩的阴部摸,孙某乙还亲那女孩的嘴,随后我门见庄子有人喊着往我们这边来,我们几个就松开女孩跑了。第二天我听说那个女孩是齐庄的,而且女孩回去后喝药死了,我就吓得从家里跑了。

二、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孙某供述:孙某乙说你两个对付她两个,我去撵那一个,都白叫跑了,说完孙某乙也拐回撵那带白纱巾的去了,孙某营就把那个扛板凳的女的摔倒在路南边麦地里,那个扛板凳的女的脸朝上睡在地上,她噘孙某营,那个拿大衣的小妮子就用大衣去打孙某营,我说:“你白动,没有人咋了你”这时孙某营就起来了,那个女的也起来了,那个女的从地上起来后就两手拿着绊板凳和那个拿大衣的女的一块往东走了,我见那个带白纱巾的女的被孙某乙压在身子下,女的脸朝上,孙某乙在那个女的身上趴着,孙某明在边嗨蹲着,孙某丁在旁边站着,孙某明见俺拦着那两个女的正东走到离他们十多米远时,孙某明又站起来拦着这两个女的不让走,并说我和孙某营真笨,孙某明到那两个女的跟嗨时,扛板凳的那个女的说:“你过来我就用板凳夯你”孙某明就不敢动了,孙某乙从那个女的身上起来,向西迎着俺过来,孙某乙底下的那个女的提起裤子正西南跑了,拿大衣的小妮从东西路上从地里正南往白纱巾那个小妮跑的方向跑了,拿板凳的顺着路往西走了,孙某丁说:“别叫那个女的跑了(指带白纱巾的刘一X),说后俺几个就撵那个带白纱巾的,撵到麦地里,孙某丁抓着那个女的摔倒在地里,摔倒时那个女的脸朝下趴在地上,孙某丁把她掰到过来,用手捂着那女的嘴,那女的把孙某丁的手掌咬淌血了,孙某营就俺着那个女的头捂着眼,我按着他的胳膊,孙某丁用膝盖压这他的用胳膊,孙某明按着他的腿,孙某乙用手摸他的乳房,孙某丁跟孙某明把她的上身衣服往上推,俺几个都伸手在她身上摸,摸了一会上身,孙某丁又把他的腰带解开,并说:“我叫你咬我的手,我今天不弄死你”孙某丁把腰带解开后,将她的裤子脱到膝盖处,孙某丁就用手摸他的下身,孙某丁摸了孙某营也摸了,孙某丁摸他下身的时候还不停说:“我弄死你,我弄死你”孙某丁在摸他下身的时候,孙某乙在那个女的南边蹲着抱着那个女的头,亲那个女的脸和嘴,我在按着她的手,孙某明在摸她的乳房,等了一会,我站起来,我就听那女的说:“我不动了,你想咋弄咋弄”后来,我看见有人拿着棍往俺这跑,俺几个人就正东跑了,

2、同案犯孙某营供述:当三个小妮子到王庄西地里东西路嗨,俺五个就追上去了,俺开始在女的后边,后走到女的旁边,俺几个朝她们脸上看看,这时孙某乙就说上,其中一个女的就往回跑了,孙某乙就向后追,追了几十米就将那个女的按到了,俺四个在这边当着这两个女的,我将那个扛板凳的按到在路边,我骑到她身上,他脸朝上去挖我,骂我,我就起来,她起来后,扛着板凳和另一个女的往东去,俺就在后面跟着,孙某丁和她们走的近些,那个女的说你再跟着俺走,我就用板凳夯你。当这两个女的往东去时,孙某乙已将另一个女的按到几分钟后起来,往这边走,并说别让他们跑了,这两个女的一转头就顺着路往西跑,我们几个就从地里往西南拦截,没有拦着,俺几个就在地中间站着,这时孙某乙按到的那个女的往东北方向过来,从俺身边经过时,也不知道是谁个抱她给绊倒了,孙某丁把她的身子翻过来,孙某明和孙某峰拉着那个女的胳膊,孙某丁跪着她的腿,并用手解她的腰带,把那个女的裤子脱到膝盖,他们几个就在他身上乱摸,我也上去摸他肚子。孙某丁摸她的阴部,孙某峰、孙某明在摸她的乳房,这时孙某乙从东北角过来,就趴到她身上,给那个女的亲,摸,就在这个时候我说人来了,俺几个就跑了,直接回家了。

3、同案犯孙某明供述,我记得是1994年1月份的事情,我和俺哥一起到俺庄子西边的一个村庄里看电影,在看电影时我碰到了孙某丁、孙某乙、孙某营、孙某峰他们几个,电影快看完时,有人喊我去撵女孩,具体是孙某乙当中的谁喊的记不清了,当时我们向西南方向撵的,具体的经过我记不清了,我记得后来我们撵上一个女的,我们当中的一个人把那个女的弄倒在地上,那个女的倒地后,不知谁说了一句:“按住这女的。”然后我们几个就按住那个女的,当时我按的是那个女的胳膊,有人把那个女人的裤子扒下来了,把那女的裤子脱掉膝盖处,然后他们摸那女的乳房和下体阴部,没一会庄子里有人往这边走,我们就松开那个女的跑了,从那跑后我就回家了。

三、证人证言

1、孙某X证言,1994年1月25日晚,我和孙某X、孙某丁、孙某营、孙某、孙某明、孙某乙一块在王庄看电影,当电影放到第一本多,有三个女青年拿了一条长板凳出电影厂,孙某营就说:“咱拦着她们,别让她跑了,给她玩玩,孙某乙说:“走,”俺几个就顺着路向南走,准备从南往西拐截那三个女的,往南走没有多远,我给二X说:“咱回去看电影,俺俩就回到电影厂看电影,第二天孙某X到俺家说:“那个妮喝药死了。”

2、孙某X证言,1994年1月25日晚,我和俺庄的孙某乙、孙某丁一块看电影,在电影厂碰到俺庄的孙某营、孙某X、孙某峰(孙某)、孙某明,当第一部电影第一本放映时,看到从电影厂走出三个小妮,这时孙某营说:“咱拦着那三个小妮,别让她跑了,咱给她玩玩。”孙某乙说:“赶快走。”孙某营、孙某乙、孙某就向南跑,我和孙某X、孙某明、孙某丁在后面,向南跑没有多远,孙某X给我说:“咱回去,咱去弄啥子。”我就和一X回到电影厂看电影去了,孙某丁、孙某明跑去了。

四、鉴定结论: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系喝农药中毒死亡。

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死者身上有伤。

六、书证:

1、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孙某营、孙某被判刑。

2、抓获证明,证明孙某乙、孙某丁被抓获的经过。

3、户籍证明,证明孙某乙及孙某丁作案时的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乙、孙某丁在公共场所结伙拦截妇女,强制猥亵妇女,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女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孙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的公诉意见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孙某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乙虽然在实施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丁辩解自己认罪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其犯罪事实避重就轻,不如实供述,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丁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乙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莹

审判员时明生

人民陪审员王建军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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