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
委托代理人郝××律师。
被告马××。
委托代理人张××。
原告严××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卫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和委托代理人郝××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前接触较少,对被告不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6月双方因吵架,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马××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2月18日(农历)生一女严甲×,现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予以证实。
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否认,原告对此未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生有子女,且子女年龄尚小,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证据证实,不予认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严××要求与被告马××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齐卫标
二O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