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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诉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范某某,男,成年。

原告邓某某因与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同年6月23日,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被告借王战营现金4万元未还,2009年3月23日王战营因病去世,王战营去世前将该债权转让给其,2009年7月6日,被告给其出具一张借条,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现要求被告给付4万元。

被告范某某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09年7月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邓某某现金肆万元整(原王战营款)范某某2009.7.X号”,证明被告借其4万元至今未还。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诉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借王战营4万元,王战营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原告。2009年7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该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借王战营4万元,王战营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邓某某x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维帼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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