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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x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1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白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白xx驾驶陕AKXX号小轿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至99KM+700M处,因遇路障变道中,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贺xx(男,47岁)驾驶的陕A8AX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该贺xx被致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贺xx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认定:白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贺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后,双方就民事部分以赔偿人民币28万元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证人陈某、郝xx等人证言,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被害人住院病历、死亡证明,民事赔偿协议书、领某、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xx所犯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白xx在本案中负主要责任;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孟选民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婉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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