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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乙(别名赵X魁、葛庆魁),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乙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振慧、代理检察员牛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11月27日、1995年4月30日,被告人赵某乙伙同他人先后在焦作市X村矿木场等地,盗走五十根工字钢等物品,总价值x.15元。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赵某乙供述与辩解;4、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1994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赵某乙伙同王明利、余某、王小明(以上三人均已判刑)携带改锥、钢筋棍等作案工具,窜至焦作市X村矿木场,由王明利、余某从挖开的墙洞钻入,赵某乙、王小明在外望风并负责将盗出的工字钢装车,共将五十根工字钢盗出墙外,运走三十三根后,因被人发现,剩下的十七根未被运走。赃物被卖掉,经鉴定,被盗的五十根工字钢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失主黄炳礼报案称,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早上,发现位村矿木场围墙被人打了一个洞,被盗工字钢五十根。

(2)证人牛X堂证实,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底,收购站的谢玉迁曾收了大约三十根工字钢。之后,他和谢玉迁先后给卖主一千四百元。

(3)马村区价格事务所作价证明证实,被盗工字钢每根价值二百二十元。

(4)焦作矿务局公安处刑警队毋本同证实,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过重要线索,使得王明利、康敬东盗窃一案得以侦破;此外还有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赵某乙对此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同案人王明利、余某二人的陈述相互吻合。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后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二)一九九五年年四月三十日晚,被告人赵某乙伙同王明利、康敬东(已判刑)经预谋窜至焦作市冯营煤矿综合厂仓库,由赵某乙在外望风,王明利,康敬东翻墙入院,将门撬开后进入仓库,盗窃电焊条、轴某、漆某等物品。赃物被卖掉,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x.15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冯营矿综合厂仓库保管员赵某乙英报案,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发现仓库门锁被撬,被盗物品有直径3.x型电焊条十九箱;各种型号的轴某十六套;不同型号的漆某一百五十五点九五公斤;2×2.5mm²的护套线七百米;3×1.5mm²阻燃电缆线二百米;棉大衣二件;废漆某三十三点五公斤。

(2)证人王X喜证实,九五年四月下旬一天晚上康敬东借过他的三轮车,当晚后半夜就把三轮车还给他,放在食堂门口了。

(3)证人陈X掉证实,王明利曾问她要过屋门钥匙,在她屋里放过电焊条、漆某、轴某等物品。

(4)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在修武县X村提取了3×1.5mm²电缆线二盘,2×2.5mm²护套线二盘;在武陟县劳动服务公司李进财处、在武陟县X镇电焊门市X乡市铁西修配电焊门市部黄利军处提取了被销赃的部分赃物;各买赃人证实被告人王明利销赃所得赃款数额与王明利的供述一致;在新乡X村王明利住处提取电焊条七箱零一包,轴某三套。上述物品经辨认,确系冯营矿综合厂仓库被盗物品,现已被失主领回。

(5)焦作市X区价格事务所作价证明证,冯营矿综合厂仓库被盗物品价值一万九千四百四十三元一角五分;此外,还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赵某乙对此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同案人王明利、余某二人的陈述相互吻合。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后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总计x.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乙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吴晓蔚

审判员李传荣

审判员郑连生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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