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11月1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沿通许县X村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号网通线杆北20米处时,拖拉机左后轮撞上路边停放的预制板,致拖拉机拖斗侧翻,将在拖斗上坐的本村村民孙某成当场轧死,经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已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未安全驾驶,违法载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孙某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凤仙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兰兰